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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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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﹝出首楞严经义海﹞
  八法者,地、水、火、风,名为四大。以其四种无处不有故也。色、香、味、触,名为四微,以其四种体性微细故也。谓人之身因四大假合而有,此之四大,亦由四微所成,故总称为八法也。
  [一、地大],地以坚碍为性,谓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名为地大。圆觉经云:发、毛、爪、齿、皮、肉、筋、骨等皆归于地。是也。
  [二、水大],水以润湿为性,谓唾涕津液等,名为水大。圆觉经云:唾、涕、脓、血、津、液、涎、沫、痰、泪、精、气、大小便利,皆归于水。是也。
  [三、火大],火以燥热为性,谓身中暖气,名为火大。圆觉经云:暖气归火。是也。
  [四、风大],风以动转为性。谓出、入息及身动转,名为风大。圆觉经云:动转归风。是也。
  [五、色微],谓眼所见种种诸色,以其微细,故名色微。
  [六、香微],谓鼻所嗅种种诸香,以其微细,故名香微。
  [七、味微],谓舌所尝种种诸味,以其微细,故名味微。
  [八、触微],谓身分所觉种种诸触,以其微细,故名触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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