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恶律仪
十二恶律仪编辑本段
﹝出杂阿毗昙心论﹞
恶律仪者,谓法所不应作之律仪。
[一、屠羊],屠者,杀也。谓人或以自食,而常宰杀;或因取利贩卖,而常宰杀,是为恶律仪。
[二、养鸡],谓因嗜其肉味,以充口体,常自畜养,意图烹杀,是为恶律仪。
[三、养猪],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,或因贩卖求利,以资其生,而畜养之者,是为恶律仪。
[四、捕鸟],谓以杀心故,网捕禽鸟,或食或卖,伤害生命,是为恶律仪。
[五、捕鱼],谓以杀心故,而用网罟取捕诸鱼,或食或卖,伤害物命,是为恶律仪。
[六、猎师],谓以杀心故,猎捕一切禽兽,或食或卖,伤害物命,是为恶律仪。
[七、作贼],谓见一切物,常怀劫盗之心,不思物各有主,妄行攘窃,贼害于人,是为恶律仪。
[八、魁脍],魁脍者,为官操刃行刑之人。谓人本同类,彼虽犯法,理固当死;然习为操刃之业,以害其生,实为恶行,是为恶律仪。
[九、守狱],谓为狱吏,守其牢狱,以杻械枷锁,非理陵虐罪因(编者注:‘因’疑为‘囚’字),无慈善心,是为恶律仪。
[十、咒龙],谓习诸邪法咒术,咒于龙蛇,以为戏乐,是为恶律仪。
[十一、屠犬],谓杀犬以资利养,是为恶律仪。
[十二、伺猎],谓作猎主,伺捕禽兽,以利其生,而自积罪业,是为恶律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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