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证自证分 目录 1证自证分 证自证分编辑本段 证即能证之体,自证即所具之法。谓能持前自证分、见分、相分,即是此识之本体,以能亲证自证分,故缘见分不谬,是名证自证分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相似觉 下一篇 一切所有,悉为苦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