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传法院 目录 1传法院 传法院编辑本段 (杂名)事物纪原引宋朝会要曰:“太平兴国五年,诏于太平兴国寺大殿西度地作译经院。中设译经堂,东序为润文堂,西序为正义堂,自是每诞节即献经也。八年改为传法院。”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传法灌顶 下一篇 鸠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