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作自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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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词本于佛经。《妙法圣念处经》谓:“业果善不善,所作受决定;自作自缠缚,如蚕等无异。”《楞严经》卷八亦谓:“自妄所招,还自来受。”这里表达了佛教的一个基本观点,即众生一切苦乐、违顺等果报,都是自己善恶业力所感招的,所谓“自因自果,自作自受”。佛教不承认外在的主宰(如造物主)能降祸赐福。由此衍为“自作自受”。如变文《目连缘起》:“汝母在生之日,都无一片善心,终朝杀害生灵,每日欺凌三宝。自作自受,非天与人。”后亦泛指自己做错了事,自己承受不良后果,如元曲《后庭花》第四折:“兀的是自作自受身当罪。”(李明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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