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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种法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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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﹝出地持经﹞
  法即轨则之义,性即不改之义。谓一切法性无改易,皆可轨则而修,故名法性。
  [一、实法性],谓一实之理,离虚妄相,本性平等,无有变易。一切诸佛莫不轨此法性修之而成正觉,是名实法性。
  [二、事法性],谓世间种种诸法,皆依于理,施设建立。所谓地水火风五阴等法,随俗所知所见,虽属于事实,不外乎法性之理,是名事法性。(五阴者,色阴、受阴、想阴、行阴、识阴也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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