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法无我 目录 1法无我 法无我编辑本段 谓由揽父母之遗体,四大假合而成五阴之身。若一一分别推求,皆悉空无所有。凡夫不了,妄执此身为我,余身非我。若了四大本空,五阴非有,则所执之我亦不可得。故金光明经云:五阴舍宅,观悉空寂,是名法无我。(四大者,地大、水大、火大、风大也。)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俱生法执 下一篇 法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