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有罪存济 目录 1有罪存济 有罪存济编辑本段 谓有一等之人,矫妄诡诈而求饮食,如是得饮食已,欢喜受用,贪爱不舍,不见生死过患,不知出离之法,是名有罪存济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外色 下一篇 内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