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受持不忘 目录 1受持不忘 受持不忘编辑本段 谓为律师者,于毗尼藏所传之师,须知次第授受之由。若佛授优波离,如是次第师师相承,乃至于今,于其名字,或能尽知,或知一二,而不忘失,所以称之为律师也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欲界 下一篇 令出家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