色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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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以质碍为义。色有十一种: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及法处所摄一分色,以此十一种,皆有质碍,是名色位。(法处,是意所取之境。具有四分:一心所法,二不相应行,三无为,四无表色。今言法处所摄一分色,正是无表色也。无表色者,谓意识缘于过去所见之境,虽分别明了,而无表对,故云无表。虽无所表,于所缘境执者〈编者注:‘者’疑是‘着’〉不忘,故云色也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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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
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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