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色法十一 目录 1色法十一 色法十一编辑本段 色即质碍之义。谓眼耳鼻舌身五根,色声香味触五境,及法处所摄一分,此十一种,皆有色相可见可对,故总名为色法。(法处,即意识所取之境。具有四分:一、心所法,二、不相应法,三、无为,四、无表色。今言法处所摄一分者,正是无表色也。无表色者,谓意识缘于过去所见之境,虽分别明了,而无所表对故也。)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无轻转声 下一篇 无为法有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