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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法十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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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色即质碍之义。谓眼耳鼻舌身五根,色声香味触五境,及法处所摄一分,此十一种,皆有色相可见可对,故总名为色法。(法处,即意识所取之境。具有四分:一、心所法,二、不相应法,三、无为,四、无表色。今言法处所摄一分者,正是无表色也。无表色者,谓意识缘于过去所见之境,虽分别明了,而无所表对故也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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