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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僧官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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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历代为管理全国佛教事务而设置官吏、机构的制度。始于北魏前期和后秦,此后各朝沿袭,代有变革。其任务是:编制僧尼户籍,制定寺院建制、僧尼定额,发放度牒,任命下属僧官以及寺庙住持,主持重要的建寺、塑像与译经活动,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违法事件。

  初建时期 自汉至西晋,寺院、僧尼不多,译事和法事尚属初创。其时佛教事务一般由接待宾客朝觐的大鸿胪寺掌管。

  东晋十六国时,佛教有较大发展。寺院逐渐增加,沙门日益众多,出现了不少名僧。特别在后赵、前秦、后秦、北凉和北魏,发展尤为迅速。北方一些国家开始设置僧官。北魏道武帝于皇始年间礼征赵郡沙门法果赴京师,后以为“监福曹道人统”,令绾摄全国僧徒。后秦时僧尼激增,秦主姚兴任命义学沙门僧契为僧主(即僧正),僧迁为悦众,法钦、慧斌为僧录,掌管秦地僧尼事务。这是中国佛教有官方管理机构和设置僧官之始。

  南北朝时期 佛教发展迅速,僧事日繁。北魏文成帝时,对佛教管理机构和僧官制度作过一次调整。中央改监福曹为昭玄曹、道人统为沙门统,又称昭玄统,其下设都维那等;在诸州、镇、郡,设维那、上座、寺主等,分别掌管中央、地方以及各寺庙僧务。东魏、西魏以及北齐、北周亦均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僧官。北齐沿袭北魏制度,并有所发展。掌管佛教的总机构称昭玄寺,列为朝廷诸卿寺之一。各寺置大统、僧统各一人,都维那三人,又有功曹、主簿等辅助人员。管理诸州、郡、县沙门事务。在昭玄寺之外,北齐鸿胪寺所属典寺设有僧祇部丞一人,执掌佛教事务。北周僧官制度有较大的改革,中央置有春官卿,春官属员有典命一人,主管沙门、道士之法;又在宗正卿下别置司寂上士、中士,专管沙门之事。在南朝,僧官设置基本沿袭后秦制度,唯在名称、人数方面略有变化增减。当时宋、齐、梁、陈四代统管全国僧尼事务的最高僧官均称僧正或僧主。只管某一寺院事务的为法主或寺主,由皇帝敕授。

  隋唐时期 佛教比过去有更大的发展,僧官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各种变化。隋文帝改变北周官制,仿北齐僧官制度,中央立昭玄寺,置昭玄大统(一称大沙门统、国统)、昭玄统、昭玄都等僧官,州置统都、沙门都、断事、僧正等,分别管理全国和地方僧尼事务,对外国僧侣还设有外国僧主。在有学问的僧侣中设“五众”(即讲大论、讲论、讲律、涅槃、十地等五种)制度,五众设有众主,由朝廷任命,但这个制度至文帝末年即告终止。开皇十二年(592),又特置鸿胪寺崇元署令、丞,掌管佛教事务。炀帝即位,郡、县佛寺,改为道场,置监、丞进行管理。

  唐代初建,僧官制度一承隋制。天下僧尼隶鸿胪寺(一度改称司宾寺)。高宗以后,屡有改易。武则天延载元年(694),令天下僧尼转隶礼部祠部。祠部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、令史、书令史多人。寺有定数,每寺立三纲(上座、寺主、都维那各一人),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。凡试经度僧,由祠部给牒。僧人簿籍,三年一造。天宝六载(747)到至德二载(757),置祠部使,典领佛教事务。贞元四年(788),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、东都功德使、修功德使,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。元和二年(807),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设僧录司,置僧录等职,例由僧人充任,掌全国寺院、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。会昌二年(842)至六年一度以僧尼隶礼部主客,但基本上仍沿行以两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务的体制。州、县之佛教政令,通常由州功曹、司功曹掌管。此外,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职,具体掌管一州僧务。

  宋辽金元时期 僧官制度仍沿用唐制,并有所创新。北宋体制政令出于礼部祠部郎官,具体事务则由鸿胪寺统辖。中央设左右街僧录司,掌寺院僧尼簿籍及僧官补授之事;州、县则分别设有僧司,掌管僧尼事务。南宋偏安,鸿胪寺并入礼部

,佛教事务由礼部祠部郎官统一掌理。金代首都设有管理全国僧尼事务的最高僧官,称为国师。其余四京(北京、南京、东京、西京)各设僧录、僧正,州设都纲,县设维那,任期均三年,以德行学问较高的僧人充任。至于政令则有礼部祠部郎官掌管,举凡任命僧官、举度僧尼等,皆有定式。元代崇尚藏传佛教,僧官制度也比较复杂,与前代多异。政令虽出于中书省礼部,但又以宣政院管理全国佛教事宜。宣政院初名总制院,始置于世祖至元元年(1264),到二十五年更名宣政院。置有院使、同知、副使及其他官属多人。院使初为正二品,后升从一品。总制院、宣政院的职事是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区政教事务。总制院、宣政院,例以“帝师”兼领,赐玉印。院使副职规定以僧人充任。地方设行宣政院,各州府置僧录、判正、副都纲等僧官。至顺二年(1331),又撤销行宣政院,于全国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事务,另设达鲁花赤、同知、府判官各一人。元统二年(1334),再革罢诸广教总管府,别置行宣政院于杭州,不久又废。

  明清时期 佛教虽较前衰退。但僧官制度却比前代远为细密周详。明代僧官始设于明太祖时期。洪武元年(1368),朱元璋在南京天界寺设立善世院司掌佛教,又置统领、副统领、赞教、纪化等,负责全国重要寺庙住持的任免。洪武十五年,又重新组建中央和地方僧官组织。中央设僧录司,有左右善世(正六品)、左右阐教(从六品)、左右讲经(正八品),左右觉义(从八品)各二人,由礼部任命,掌管天下僧务。府设僧纲司,有都纲(从九品)、副都纲各一人,州设僧正司,有僧正一人,县设僧会司,有僧会一人,归僧录司统辖,分掌地方僧务。有关全国佛教之政令,则大体循前代之旧,总领于礼部祠祭司郎官。清代僧官制度,几乎完全承袭明制。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佛教管理机构以及各级僧官的名称、人数、品秩、职事等都和明代基本相同,佛教事务之政令,也由礼部祠祭清吏司郎官执掌。(左益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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