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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恶律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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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恶律仪编辑本段


 (名数)谓法所不应作,名曰恶律仪。有十二种:一、屠羊。屠者,杀也。谓人或以自食而常宰杀。或因取利贩卖而常宰杀。二、养鸡。谓因嗜其肉味,以充口体。常自畜养,意图烹杀。三、养猪。谓或因自欲充于口腹,或因贩卖求利以资其生,而畜养之。四、捕鸟。谓以杀心故网捕禽鸟,或食或卖,伤害生命。五、捕鱼。谓以杀心故,而用网罟取捕诸鱼,或食或卖,伤害物命。六、猎师。谓以杀心猎捕一切禽兽,或食或卖,伤害物命。七、作贼。谓见一切物,常怀劫盗之心。不思物各有主,妄行攘窃,贼害于人。八、魁脍。乃为官操刃行刑之人。谓人本同类,彼虽犯法,理固当死。然习为操刃之业,以害其生,实为恶行。九、守狱。谓为狱吏守其牢狱。以杻械枷锁,非理陵虐罪囚,无慈善心。十、咒龙。谓习诸邪法咒术,咒于龙蛇,以为戏乐。十一、屠犬。谓杀犬以资利养。十二、伺猎。谓作猎主,伺捕禽兽,以利其生,而自积罪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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