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可得相以过类 目录 1可得相以过类 可得相以过类编辑本段 (术语)因之十五过类第五。对于无过之正因,而强欲付以过失之过误也。详见因明正理门论等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去来今 下一篇 去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