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忘七 目录 1忘七 忘七编辑本段 (公案)指月录曰:“庞居士见丹霞士,以拄杖划地作七字。霞于下划个一字。士曰:因七见一,见一忘七。霞便起去。”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形像 下一篇 抱佛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