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事相隔历 目录 1事相隔历 事相隔历编辑本段 (术语)谓现象界互有差别相也。现象界原为由本体界显现者,故今摄现象界于本体而论时,其事相无有隔历。然皆惟见现象界。则视为互现差别相而不相容融也。天台以此见为别教之教理。圆教较此进一步。视为现象即容融之本体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事理法界 下一篇 事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