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法照 目录 1法照 法照编辑本段 (人名)莲社七祖之第四祖,唐大历二年止于衡州之灵峰寺,慈忍戒定,当时之宗师也。尝于僧堂之食钵中现一寺题曰大圣竹林寺。四年,于郡之湖东寺开五会念佛(五百为一会),因制五会法事赞,以定其法式。后诣五台山建竹林寺,代宗时以为国师。大历七年寂。见佛祖统纪二十六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法鼓 下一篇 法会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