顶[0] 分享 评论[0]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能薰四义 目录 1能薰四义 能薰四义编辑本段 (名数)使种子薰习者,必具备下之四义。所谓四义者:一有生灭,为生灭之法,以有生灭,有转变,始有作用也。二有胜用,宜有缘虑之作用与善染污强盛之势用者。色法与无覆无记者无此义。三有增减,必为增减者。完全圆满者,无能薰之作用。四与所薰和合之性,宜与所薰之第八识为同时同身者。而具此四义者,惟因位自身之七转识也。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: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在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 编辑 上一篇 纳戒 下一篇 纳衣十利